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宪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同时开始实施。
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澳门特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地位,资金进出自由和金融市场与各种金融机构经营自由,并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当家作主,自行管理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份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度自治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保留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1]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
 习近平主席指出:“‘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回归20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真正实现了与祖国内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践充分表明,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国家认同,才能全面准确地实施基本法;只有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才能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只有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才能使澳门走向更美好的未来。实践雄辩地证明,“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澳门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34-35]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14] [34-35] 澳门特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全面运作。澳门特区成立后,设立组成第一审法院的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并由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审判权。 [35]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14]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14] [27]